|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33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