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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安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延安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96%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二、由被告延安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3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执行年利率为19.44%(从2018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薛剑宁、薛仰海、袁冬梅、刘萍、刘延长、刘喜庆、房红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3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3653元由被告延安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薛剑宁、薛仰海、袁冬梅、刘萍、刘延长、刘喜庆、房红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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