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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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 蒙城县宏源种子经营有限公司 安徽徽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 二、蒙城县宏源种子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复利(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6.249863‰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374795‰计算,未支付的利息计算复利,复利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374795‰计算); 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对蒙城县宏源种子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城县许疃镇矿西村委会西侧的抵押房产(权证号:皖(2017)蒙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767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按照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行使抵押权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安徽徽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蒙城县宏源种子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5元,由安徽徽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