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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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医院 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 南京鑫满程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135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原告***、***120994.17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先行垫付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承担35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承担2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