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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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驭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204587.38元;***于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返还***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201863.62元;***于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返还***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3929元,由两原告负担277元,由***负担3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