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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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八百元按比例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潘飞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四十元,按比例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