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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行唐县隆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安徽天扬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天扬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5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安徽天扬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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