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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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 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25日以前欠利息534890元,从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11日利息为2194200元,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4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75元,减半收取43087.5元,由被告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