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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
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3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田阳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田阳美好生活广场”1#楼在工程款5800000元范围内,依法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21元,减半收取30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由被告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负担25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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