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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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沃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沃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玥新益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500元; 二、被告广西沃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玥新益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4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沃盛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21元,财产保全费2701元,保函费2180元,合计8802元,由被告***、***、广西沃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