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高新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1567.564元及利息(利息以自481567.564元为本金,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