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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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金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7774号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661255901。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董建新,该公司职员。 被告:营口金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金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截至2020年6月28日,原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思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峰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