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1617号 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李朝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新余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海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