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债务逾期罚息、复利、利息、本金共计3049597.58元(其中:2019年6月21日被告威宇公司向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债务1000000元,现尚欠原告代偿款2049597.58元未还); 二.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律师费48349元; 三.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保险担保费共计132644.6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履约担保金60000元后,尚需支付原告违约金及保险担保费计72644.68元); 四.若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文翰、张梅花抵押的坐落于西宁市××区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置权利,并从所得的价款中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王文翰、张梅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昱、齐青丽抵押的坐落于西宁市××区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置权利,并从所得的价款中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潘昱、齐青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召云抵押的坐落于西宁市××区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置权利,并从所得的价款中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齐魏召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被告潘峰、齐青丽、张葵花、齐瑞川、魏召云、王文翰、王晓雨、张梅花、潘昱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九人有权向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32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266元,由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66元。被告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费、保全费35000元,对此被告潘峰、张葵花、齐青丽、齐瑞川、魏召云、王文翰、王晓雨、张梅花、潘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