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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煜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27643.1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此后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湘路口湘安6号综合楼901号(户室号1001号)房产所得价款在57万元本金及项下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株洲煜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连带共同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株洲煜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21元,由被告株洲煜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