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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8698.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8698.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负担19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190元,***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