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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自2019年8月5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不超过40万元); 三、***、***对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