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3317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徐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彦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