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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金典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二、长宁县华翔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借款本金5200000元、截止2019年9月25日的利息381927.82元、复利140660.66元及罚息2055014.48元,2019年9月25日后以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中长宁县华翔建材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22元,由长宁县华翔建材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67元由长宁县华翔建材厂、***负担33984元,***、***、***负担339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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