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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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三、驳回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履行合同保证金50000元;五、驳回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300元、免租期间租金损失224900元,合计291200元”为: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300元、免租期间租金损失166400元,合计232700元。 上述款项品迭后,由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43元,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7元,由乐山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67元,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