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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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美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机械设备租赁欠款114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00元,由被告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