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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截止2020年4月21日的租金2278417.46元及违约金32290.2元,共计2310707.66元。

三、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二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物架管206431.7米、扣件123939套、10cm连接管570根、20cm连接管60根、30cm连接管1249根、小号顶托509套、工字钢6407.7米、钢绳2149根、4m木跳板210张、3m木跳板195张、2m木跳板30张、16cm槽钢490.3米。

五、驳回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对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1元,由原告彭山区红昌丰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巴中市恩阳区昌盛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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