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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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翔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袁某、游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