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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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陆川臻盛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川臻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9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20日,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2015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至还清之日;对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计,以当时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已支付的利息、复利予以扣减; 二、确认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粤东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且己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在岑溪市北环大道224号岭南人家住宅区的房产(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陆川臻盛公司、粤东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