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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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州市吉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月2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州市吉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