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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青口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18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青口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7620.34元;鉴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青口支公司、***分别先行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5000元,前述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青口支公司支付原告***22620.34元、返还被告***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负担330元,由被告***负担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