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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巢仁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一千七百五十元,余款八千三百元发还给被告人巢仁义;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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