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诈骗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巢仁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一千七百五十元,余款八千三百元发还给被告人巢仁义;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