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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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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产品;

二、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胶香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产品;

三、被告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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