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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
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22民催3号

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培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2000051/2481923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27日,出票人为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煤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臧峻月

审判员臧丽娟

审判员汪普庆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丽敏

书记员文丽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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