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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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 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22民催3号 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培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2000051/2481923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27日,出票人为长兴友畅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煤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长兴邦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臧峻月 审判员臧丽娟 审判员汪普庆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丽敏 书记员文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