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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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强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财保73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湖州强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强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强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小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管宇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