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来方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被行政拘留十日,亦应折抵刑期十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零五十四元继续向被告人来方龙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