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孙秀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美工刀一把,由扣押机关发还物主。 被告人孙秀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