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自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自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结果加上27020元为违约金最终数额); 二、被告东莞市自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84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自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99元,诉讼保全费1394(原告已预付本院),邮寄费82元,共计3375元,由被告东莞市自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