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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红会医院
招商局物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招商局物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34621.22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三、由被告张俊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47117.43元。

四、由被告张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20193.18元。

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44463.28元。

六、由被告刘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67310.61元。

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魏红卫各项损失共计44463.28元。

八、本案鉴定费86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各承担288元。

九、待上述各项赔偿款到位后,由原告魏红卫返还被告招商局物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256335.25元。

十、驳回原告魏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被告招商局物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679.50元、被告张俊豪负担339.75元、被告刘博负担3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2718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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