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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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润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润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3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55元(原告东莞市恒润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