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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的利息为21214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十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92元,由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91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18991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