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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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市光大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义乌市光大印务有限公司货款494777.1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