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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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409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被告肖东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83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32元,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负担604元。重新鉴定费4360(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预交),属于确定车辆损失的合理支出,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