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嘉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签订的《千山物流基金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代持协议》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嘉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北京嘉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