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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光学仪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光君和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损失9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光君和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558元,由原告北光君和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4313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光学仪器厂负担484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