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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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19元,由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67元,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652元;一审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刘德进、顾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00元,由上诉人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6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夏兰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