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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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锡市滨河小区5号楼1单元1楼102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的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物业费8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