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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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 河北耀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耀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混凝土货款4697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其中以3563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以11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504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790元,合计10107元,由被告河北耀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626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