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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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泰仁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泰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350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价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