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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齐发化工有限公司、邹城市吸宝化工有限公司、邹城市天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