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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075741.69元;

二、原告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4865741.69元工程欠款范围内,对睢宁县星河花园1、2、3号楼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原告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5元,合计11005元,均由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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