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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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硕客力构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50532.58元; 二、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担保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050532.5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九龙低碳经济园区07-1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黄国用(2015)第000570号】、地上建筑物(坐落黄山市屯溪区弈棋镇九龙工业园松涛路8号的办公楼、厂房、食堂、宿舍楼、传达室、自行车雨棚、变电房等)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屯溪江南新城百合苑3幢402室(不动产权证:2017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48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有或将有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硕客力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硕客力构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1元,由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硕客力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