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857508.0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其中至2017年8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13278.55元、罚息47.94元、逾期利息的复息136.63元;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未偿还本金857508.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825%计算的罚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未偿还的期内利息1327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825%计算的复息。 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南通市怡居北苑XXXX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3元(已减半)、保全费4878.72元,合计11351.7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436.72元,被告***负担10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