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03478.69元、利息6099.33元、罚息7879.84元、复利42.69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0347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609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复利。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与被告***、***协议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与被告***、***协议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与被告***、***协议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189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839元,被告***、***、***、***、***、***共同负担2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