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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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柯集团有限公司 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 舟山市国宏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舟山市银马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6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